星洲日报专访(下篇) – 邱律师,P.J.K. (NSDK)

安息有时之遗爱人间【三之二】:不忌讳立遗嘱·免家庭纠纷

邱律师, PJK(NSDK),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
“天有不测风云,人有旦夕祸福”,任何人都无法预料自己何时会与身边挚爱告别。很多人在世时都会拼尽全力,希望让身边人享有最优渥生活。那么你是否想过死后还能为挚爱做些什么?

有者会先立定遗嘱,离世后将有助于挚爱减少不必要麻烦;有者则会决定去世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。无论是前者或后者,都希望在逝世后继续将爱遗留人间。

也许一些民众对于遗嘱有迷思,认为遗嘱是家庭关系复杂或拥有丰厚身家才须拟定的文件,加上我国设有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(沙巴:1960年遗产继承法令),因此没必要多此一举。

但你是否知道我国于2007年无人认领遗产已累计至400亿令吉。大多都是因为没立定遗嘱,导致无合法继承人领取遗产。

在我国,一旦过世,所有财产都会自动被冻结。不管有否立定遗嘱,都必须经历特定法律程序,受益人才可获得遗产。

而有立定遗嘱和未立定遗嘱所要经历的法律程序,以及处理费用有很大差别。万一法律既定受益人关系不和睦,将会影响遗产领取进展。

因此立定遗嘱是不错的选择,一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,二来可以依照自己意愿分配财产,避免日后发生家庭纷争。

1.有立定遗嘱的法律程序

邱律师表示,无论有否立定遗嘱,死者过世后,所有遗产都会自动被冻结。不过,认领遗产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则有很大差别。

“未立定遗嘱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比立定遗嘱多出好几千令吉,而且须花费更长时间去处理繁文缛节。但有立定遗嘱的话,会省掉不少麻烦,受益人也可更快获得遗产。”

她再次强调,遗嘱里的执行人和证人很重要,因为呈交给高庭的法庭文件中会牵涉这两个单位。

“立遗嘱人过世后,证人必须准备宣誓书证明是他亲眼见证立遗嘱过程,而执行人则须现身高庭让法官确认此人真实存在。这就是为什么我鼓励立遗嘱人委任较年轻执行人和证人的原因。”

执行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,可委托律师或信托公司准备相关法律文件,并附上正本死亡证书和遗嘱,向高庭申请遗嘱认证书(Grant of Probate)。获得遗嘱认证书后,执行人就可以按照遗嘱分配遗产。

邱律师说:“如果过程一切顺利,通常3个月后,执行人就可获得遗嘱认证书。不过,不同地区高庭的处理程序略有差别,所以获得遗嘱认证书的时间也会有所调整。”

2.未立定遗嘱的法律程序

我国设有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(沙巴:1960年遗产继承法令),好让死者遗产根据法律分配。(遗产分配请参考图表1和图表2)

“没有立遗嘱的话,即使有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,遗产并不会自动转让给受益人。受益人必须先向高庭申请遗产管理委任状,才能动用遗产。”

邱律师指出,多数人误以为遗产管理委任状是一封信函,因为它的英文名称是“letter of administration”,但其实遗产管理委任状是高庭颁发给执行人管理遗产的庭令。

“高庭只会处理动产和价值超过200万令吉的不动产。没有立定遗嘱和立定遗嘱要经历的法律程序大同小异,但问题出现在委任执行人和担保人身上,也因为这样而耽误了遗产认领效率。”

她表示,在没有立定遗嘱的情况下,所有受益人都是执行人,而高庭会要求所有执行人必须出庭申请遗产管理委任状。

“这是很麻烦的事,比如有10位受益人的话,10位受益人都必须同时出庭才能申请遗产管理委任状。”

尽管如此,还是有折衷的方法,就是其余受益人共同签署文件,推选一名或最多4名受益人成为遗产执行人。

另外,高庭会指定执行人委任两位担保人,以确保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,而担保人不可以是受益人或执行人。

“这又衍生一个问题,就是两位担保人的身家价值必须和死者相当。当然也可向高庭申请豁免这项条例,条件是所有受益人必须签名同意。”

另一方面,各州土地与矿物局(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)底下的小型继承单位(Unit Pembahagian Pusaka)或土地局(Pejabat Tanah)有权力依据1955年小型遗产分配法令,处理价值少于200万令吉不动产或总值不超过200万令吉的遗产,但条件是一定要拥有不动产。

“执行人必须根据不动产地址到相关地区部门寻求协助。除了不必委任两名担保人之外,其他程序和没有立定遗嘱的法律程序一样,但所有受益人都要抽空出席听证会。”

邱律师透露,若是小额遗产,受益人可自行到小型继承单位或土地局申请,不一定要委托律师或专业人士处理。若申请成功批准,土地局官员会发出分配指令(perintah pembahagian)给执行人处理遗产。

此外,由政府管辖的公共信托有限公司(Amanah Raya)也可处理遗产事宜,但只限于处理60万令吉以下的动产,如现金、股票、定期存款等。若超过,则会转介至高庭。

有立定遗嘱VS未立定遗嘱
法律程序(简化版)

●有立定遗嘱的法律程序:

处理地点:高庭

程序1:委托律师或信托公司准备法律文件,向高庭申请出庭日期。

程序2:执行人在律师或专业人士陪同下出庭,向高庭申请遗嘱认证书。

程序3:取得遗嘱认证书后,执行人便可执行遗嘱内容。

●没有立定遗嘱的法律程序:

【情况1:不动产多于200万令吉、动产(不设限)】

处理地点:高庭

程序1:委托律师或信托公司准备法律文件。

程序2:委任执行人及两名担保人。(若受益人无法达成共识,或无法寻找两位身家价值与死者相当的担保人,将会拖延进展)

程序3:律师或信托公司向高庭申请出庭日期。

程序4:执行人在律师或专业人士陪同下出庭,以申请遗产管理委任状。(若没有担保人,向高庭申请豁免担保人条例)

程序5:获得遗产管理委任状后,执行人须依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分配遗产。

【情况2:不动产少于200万令吉/遗产总值少于200万令吉(一定要有不动产)】

处理地点:小型继承单位或土地局

程序1:受益人自行到当局填写表格申请/委托律师或信托公司处理

程序2:委任执行人。

程序3:听证会当天,所有受益人都要现身让官员验证身份,除非签署了同意声明书(Surat Akuan Persetujuan)

程序4:当局颁发分配指令后,执行人就可依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分配遗产。

详情可参考http://www.kptg.gov.my/?q=ms/content/pembahagian-harta-pusaka-kecil

【情况3:只有60万令吉以下动产】

处理地点:公共信托有限公司

详情请浏览http://www.arb.com.my/bm/index.asp

 
文章来源:

星洲日报.副刊.报道:郭慧筠.2015.12.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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